粉狀活性炭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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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屑的篩選和干燥
2、配料和浸漬
3、裝盤進爐活化
4、回收、漂洗
5、離心脫水、干燥和粉磨
6、進入包裝流程、倉庫存儲
粉狀活性炭的國家標準:
1、 水分 按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粒狀活性炭重量,或按供應者散裝運輸時所交運的粒狀尖性炭重量計算,水分不得超過8%。 由于供應者難以控制的環境條件,散裝運輸中可能加大活性炭的水分,允許超過8% 。
2、 表觀密度 不得小于0.36g/ cm3 ,煙煤活性炭回流和排液后的密度(磅)按表觀密度乘以62.43x0.85計算。
3、 粒度分布 留在大號篩上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15%,通過小號篩的粒狀活性炭不得大于5%。粒度范圍可由采購者另行規定。
4、 有效粒度 務必在采購者規定的范圍內。粒狀活性炭通常為0.35~1.5mm 。(壓制活性炭不適用)
5、 均一系數 均一系數是指正好能使過濾材料的代表性樣品的60%通過的篩孔大小除以正好使用同一樣品的10%通過篩孔大小的比值。 采購者如無另行規定,粒狀活性炭在濾器內回流和排液后,均一系數不大于2.1。(壓制活性炭不適用)
6、 耐磨強度 用攪拌法或按球盤法作磨損試驗測定,粒狀活性炭的平均粒度保持率不得小于70% 。
7、 表面積 用氮BET方法測定,粒狀活性炭表面積不得小于500m2 /g。
8、 孔隙容積 用汞置換和氦置換組合法測定,粒狀活性炭總孔容積不得小于0.80 cm3 /g。
9、 水溶性灰分 用水提取方法測定,水溶性灰分不得超過4% 。
10、 碘值 作ASTM 4607方法測定,粒狀活性炭的碘性不得小于500mg/g。
11、 一般雜質 不應含有對經活性炭處理水的使用者的健康產生有毒有害影響的雜質。
粉狀活性炭目數可分為:10-20目,20-40目,30-60目,100目,200目,325目,400目(木質、煤質、椰殼均有這些規格)。產品廣泛應用于食品,飲料,醫藥,自來水,制糖,石油等行業。釀造,污水處理,發電廠,電鍍等領域應用也更常見。
1.用于飲料的活性炭
該產品由木屑制成,并通過獨特的磷酸生產工藝進行精制。它具有發達的介孔結構,吸附能力強,過濾速度快。主要適合它用于凈化飲料,如可樂,果汁,酒精和飲用水。
2.用于水處理的活性炭
粉末狀活性炭由于其優異的空隙結構和強大的吸附和脫色能力,被廣泛用于自來水處理和污水處理。
3.用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活性炭,如糖,油和脂肪
該產品由木屑制成,并通過獨特的磷酸生產工藝進行精制。它具有較大的比表面積,吸附能力強,性能穩定。主要用于糖,油,食品添加劑,化學添加劑,燃料中間體和藥物制劑等高顏料溶液的脫色,凈化,除臭和雜質去除。